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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干部被指伙同他人及团体骗取补偿款两千多万元

华中企业新闻网  2020-09-21 17:13  网站编辑

      “老虎”要露头就打,“苍蝇”乱飞也要拍。近年来,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,特别是从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、最直接、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,通过坚强有力的监督执纪问责,强化了对基层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对干部廉洁履职的监督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近日,海南省陵水县黎安镇大墩村的村民致函有关部门,反映大墩村委会主任(原村支书)、大墩村民星公司董事长(法人)、陵水弘扬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(法人)李某孩涉嫌利用职务之便,伙同他人及团体骗取补偿款22945973.5元,以及涉嫌利用大墩村办企业董事长职务便利,非法侵占村办企业财物的问题。恳请上级领导依法依纪调查处理。
       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,村民们陈述了事情经过:2016年3月22日,李某孩因侵占集体财产,县纪委对其作出撤销村支书职务、留党察看一年的处理决定,并被终止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。不知他用什么方法,2016年还推荐他作为村主任的候选人,他还是当村主任,村民无法理解。
       其一,涉嫌利用职务之便,伙同他人及团体骗取补偿款22945973.5元。2016年2月19日,大墩村委会公告《大墩村青苗、坟墓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支出明细表》序号1号、凭证通用5号。李某孩2011年6月17日批付无名骗取752.327亩大芒果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2945973.5元。
       根据公告,村民向县纪委反映,我们村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墩村种植752.327亩芒果园,芒果园的位置在哪里我们都不知道,李某孩为什么批付无名骗取补偿2245973.5元的补偿款。
       根据2016年5月4日村民反映的问题,县纪委进行调查取证。李某孩为了对应县纪委调查,提供一份不合法的合作合同(2008年8月5日)。该合同约定村委会出土地752.327亩,乙方出资70万元,占股70%,大墩村委会没有占股份。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,本合同无效。
      根据李某孩提供的合同,县纪委干部王某切、张某玉和村民吴某发、吴某连、陈某丰、许某发等人,到实地取证,结果752.327亩土地是一片空地,没有芒果园,此事也不了了之。   
       2019年9月29日,村民再次举报。镇纪委王某兆对村民吴某连口头说:“你们村民举报不名领取22945973.5元补偿款,是因为财政公告失误。2008年10月5日海南滨江实业公司陈某和大墩村委会主任李某孩签订合作合同,2010年8月1日再签订终止合作合同,村委会按每亩2.7万元补偿给海南滨江实业公司。”村民不解的是,村委会出土地进行合作,村委会为什么无占股份,没利益。经取证752.37亩土地是空地,没有种植芒果,为什么每亩2.7万元补偿给海南滨江实业公司?
       其二,涉嫌利用大墩村办企业董事长职务便利,非法侵占村办企业财物。2015年陵水县河道疏浚工程,经县主要领导批示,水务局局长许某云签证,大墩民星公司承包河道清理工程。李某孩说,经朋友介绍认识王某义。王某义说,他能施工河道疏浚工程,即与王某义合作。大墩民星公司占50%股份,李某孩占30%,王某义占10%,王某仕占10%,创利润1020万元,不进帐。经县纪委调查核实,依照党员干部处分条例第十一、第十二、第十四条规定,免去李某孩大墩村支书职务,留党察看一年,终止其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。
       在未召开股东或村民会议表决的情况下,李某孩擅自操纵与外人合作名义,涉嫌侵吞大墩民星公司享有的50%股份共计510万元。大墩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,得到的答复是,李某孩自己出资作河道疏浚工程,不构成犯罪。让我们村民无法理解。
       针对我村现任村主任李某孩涉嫌存在的上述问题,我们村民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,但一直以来总是不了了之,而作为村民面对李某孩家族人多势众,只能选择忍气吞声。目前,为了净化人民的生活环境,全国大力扫黑除恶,整治基层小官贪腐,燃起我们请求严查此案的希望。为此,恳求上级领导将本案线索提级或指定异地立案调查,给我们村民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。来源:头条快报

转载自:村干部被指伙同他人及团体骗取补偿款两千多万元_市场舆情网  http://www.peoplescck.com/jjsn/20200918/14663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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